• 索引號:

          330B001/2020-06042

        • 發布機構:

          杭州錢塘新區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2020-07-09

        •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 發文字號:

          錢塘管發〔2020〕19號

        •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 有效性:

          廢止

        • 統一編號:

          AKFD00-2020-12

        • 相關鏈接:

        •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杭州錢塘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杭州錢塘新區非住宅房屋征遷補償貨幣化安置的實施意見

        發布日期:2020-07-09 14:42????信息來源:????信息作者:

        各街道辦事處,區級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非住宅房屋征遷政策體系,保障被征遷(補償)人的合法權益和征遷工作順利實施,根據相關政策,結合錢塘新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主體、對象和范圍

        (一)征遷對象和范圍。凡在錢塘新區范圍內,因城鄉建設的需要,對非住宅房屋(工業用房、商業用房和綜合用房等)進行征遷補償的,適用本意見。

        (二)實施主體為街道或平臺。負責非住宅房屋征遷補償工作。

        二、征遷補償安置原則

        (一)貨幣補償原則。非住宅的征遷補償或征地房屋補償均不作產權調換。

        (二)合法產權原則。非住宅的確定以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一般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所有權證。當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對房屋用途的記載不一致時,以土地使用證記載的房屋用途為準。

        (三)自行安置原則。對被征遷人實行貨幣補償后,安置事宜一律由被征遷人自行解決。

        (四)自行處理租(借)原則。房屋產權人將非住宅用房出租(借)給他人經營的,補償人對房屋產權人進行補償后,由房屋產權人自行處理租(借)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并按期搬遷。

        三、非住宅房屋分類的確定

        (一)非住宅房屋可分為工業用房、商業用房和綜合用房。

        (二)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的記載為準。

        (三)未辦理登記的房屋,工業用房、商業用房和綜合用房的確定原則上以土地使用證記載的土地用途為準。

        (四)若經批準改變房屋用途并已補交土地出讓金的,以批準后確定的房屋用途為準。若經批準改變房屋用途但未補交土地出讓金的,仍以批準前房屋用途為準。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仍以原房屋用途為準。

        四、貨幣補償標準

        (一)國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遷補償

        1.土地。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房屋。(1)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被征遷企業的房屋、裝修及地面附著物等的補償價格,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并出具評估報告。征遷房屋面積的確定,一般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為準。(2)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證界定范圍內,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在規劃許可建造面積范圍內的房屋,按實際測繪的建筑面積,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進行補償。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房屋,在批準容積率內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的90%予以處理;超過批準容積率的部分,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的70%予以處理。

        3.設備。設備可以搬遷的,按該設備評估價的10%一次性補償;無法搬遷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補償。

        4.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含職工安置補助費)。參照《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杭政函〔2015〕125號)即工業用房、商業用房和綜合類用房分別以26個月、20個月和15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標準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杭州市最新公布的標準補償執行;也可按被征遷房屋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工業用房、商業用房和綜合用房的補償標準分別為被征遷房屋評估價值的10%、6%、5%。具體補償方式可由被征遷人自行選擇相應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助。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或者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按標準給予相應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助;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房屋,在批準容積率內的,按標準的90%給予相應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超過批準容積率的部分不予補助。

        5.搬遷補助費。非住宅搬遷補助費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數計算,具體標準分別為工業用房80元/平方米、商業用房50元/平方米、綜合用房30元/平方米。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或者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按標準給予相應的搬遷補助;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房屋,在批準容積率內的,按該標準的90%給予補助;超過批準容積率的部分不予補助。

        (二)集體土地非住宅征地房屋補償

        1.土地。已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已辦理審批手續但未領取土地使用證的土地,按集體建設用地價格進行評估補償。

        2.房屋。(1)已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已辦理房產證或具有相關審批手續的房屋。房屋補償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率補償給房屋權屬方;未辦理房產證或相關審批手續的房屋,在批準容積率內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的90%予以處理,超過批準容積率的部分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的70%予以處理。(2)未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已辦理審批手續但未領取土地使用證的,被拆除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70%對被補償人予以處理。(3)未辦理土地相關審批手續的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50%予以處理,該部分房屋不給予相應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助和搬遷補助。

        3.設備。設備可以搬遷的,按該設備評估價的10%一次性補償;無法搬遷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進行補償。

        4.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含職工安置補助費)。參照《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杭政函〔2015〕125號)即工業用房、商業用房和綜合類用房分別以26個月、20個月和15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標準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杭州市最新公布的標準補償執行;也可按被征遷房屋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工業用房、商業用房和綜合用房的補償標準分別為被征遷房屋評估價值的10%、6%、5%。具體補償方式可由被征遷人自行選擇相應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助。已辦理房產證或具有相關審批手續的房屋,按標準給予相應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助;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房屋,在批準容積率內的,按標準的90%給予相應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超過批準容積率的部分不予補助。

        5.搬遷補助費。非住宅搬遷補助費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數計算,具體標準分別為工業用房80元/平方米、商業用房50元/平方米、綜合用房30元/平方米。已辦理房產證或具有相關審批手續的房屋,按該標準給予相應搬遷補助;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房屋,在批準容積率內的,按該標準的90%給予補助;超過批準容積率的部分不予補助。

        (三)房屋、裝修及附屬物等補償。房屋參照杭州市房屋重置價格標準執行;裝修和附屬物參照杭州市非住宅裝修補償價格標準和附屬物補償單價標準執行。

        (四)特殊用地(軍事設施、監獄等用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征遷,土地補償價格按上級相關政策商定,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補償;搬遷補助、停產停業損失補助參照有證房屋標準給予相應的補助。

        (五)非政府原因,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房屋,在原大江東區域依據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2013年10月1日之后建成的和原下沙區域2007年8月15日之后建成的,不予評估補償。

        (六)被征遷人房屋出租經營并正常生產的,按實際租賃房屋面積,給予相應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助;已停產、停業的,不予補助。

        五、獎勵

        (一)按時簽約獎勵。被征遷人(被補償人)能積極做好拆遷配合工作,且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的,按有證(或相關審批手續)土地面積給予10萬元/畝獎勵,逾期未簽約的不予獎勵。(由實施主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簽約期限)。

        (二)按時騰空獎勵。為切實推進非住宅房屋征遷補償工作,被征遷人(被補償人)按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時間內按期騰房交地的,按有證(或相關審批手續)土地面積給予10萬元/畝獎勵,逾期未騰房交地的不予獎勵。(騰空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具體騰房交地時間在搬遷補償協議中明確)。

        (三)低容積率獎勵。征遷工業土地上房屋貨幣化安置的,容積率小于1的給予低容積率獎勵,獎勵僅適用于國有建設用地。實際容積率大于等于0.8小于1時,不到容積率1部分的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700元獎勵;實際容積率大于等于0.6小于0.8時,不到0.8容積率部分給予每平方米800元獎勵;實際容積率小于0.6時,不到0.6容積率部分給予每平方米900元獎勵。以上獎勵分段合算,累加獎勵。同一主體相連的多宗土地綜合測算容積率。

        六、補償款支付方式

        非住宅征遷補償款實行分期支付。 除按時騰空獎勵各項補償款在征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支付40%,辦理土地證、房產證注銷手續后支付30%,被拆除房屋騰空,完成土壤、水質檢測合格并交付給征遷人后支付25%和騰空獎勵,審計完成后支付5%余款。

        七、其他事項

        (一)企業建筑物及裝修、附屬物、不可搬遷的設備等經補償后,由征遷人負責處理的,企業必須保持原狀,不得擅自拆除和損毀,否則扣除相應的補償費;由被征遷人自行負責處理的,按評估殘值報告,從被征遷人補償總額中扣除殘余價值。

        (二)未明確批準容積率的,容積率視作為1。

        (三)房屋隔層和棚不計入建筑面積。

        (四)突擊和惡意裝修的一律不予評估補償。

        (五)已確定的違章建筑(構筑)物,由相關部門負責告知征遷實施主體。違章建筑(構筑)物不予評估補償。

        (六)財政金融局負責落實對拆遷工作的全程審計監督。

        (七)被征遷企業涉及印染化工等九大行業的或擬開發住宅的,必須按原出讓時土地使用功能標準的原則,開展退役場地調查,如造成污染的必須按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落實,檢測與治理相關費用由被征遷人(被補償人)負責承擔并在撥付余款中暫扣相應款項。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牽頭做好監督檢查落實,征遷實施主體主動對接,相關部門配合。

        (八)可搬遷特殊設備,因搬遷造成局部損壞,給予評估補償的,一事一議,報杭州錢塘新區征遷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實施。

        (九)對歷史遺留問題,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協商處理。

        (十)評估機構及其服務人員在評估過程中,經審計、檢查、舉報等發現違規行為,經查情況屬實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意見自2020年8月8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出具評估報告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原《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完善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非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的實施意見》(大江東管辦發〔2018〕33號)、原《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意見》(杭經開管發〔2017〕51號)同時廢止。

        杭州錢塘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0年7月1日

        附件:錢塘管發〔2020〕19號-杭州錢塘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杭州錢塘新區非住宅房屋征遷補償貨幣化安置的實施意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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